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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工业大学档案工作委员会章程

时间:2020-05-14  作者:  浏览数:

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工业大学档案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,统一协调全校的档案工作,提高学校档案的行政管理水平,进一步促进学校档案工作的规范化、科学化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高校档案管理办法》和学校档案工作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河南工业大学档案工作委员会是在学校统一领导下,负责协调和统筹管理全校档案信息资源及档案工作的管理机构。

第三条档案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;另设副主任四人,由党办主任、校办主任、档案馆馆长、副馆长担任;委员若干人,由各学院、机关各部、处及各单位一名负责本部门档案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;办公室设在档案馆,办公室正副主任由档案馆正副馆长兼任;同时适当聘请档案工作专家、学者担任顾问。

第四条档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

(一)在学校领导下,负责协调和统筹管理全校档案信息资源及档案工作;

(二)协调落实档案工作的“三纳入”、“四同步”工作,即: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及部门工作计划和长远工作规划,纳入考核管理,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;在布置、检查、总结、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,同步落实布置、检查、总结、验收档案工作;

(三)研究指导各单位档案工作并监督、检查和考核;

(四)审议学校档案工作规划、计划、总结;

(五)统一协调解决学校档案工作的重大事宜。

第五条档案工作委员会全会每两年召开不少于一次例会,讨论解决档案工作重大事宜。在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必要的情况下,也可申请随时召开全会。

第六条为了便于开展工作,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可随时召开主任委员会会议,研究解决学校档案工作中重要的日常性问题。副主任也可在主任因故缺席的情况下主持召开主任委员会会议。

第七条除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人选确立及变更需报经学校领导审议通过外,委员会其他委员均从本单位负责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中自然产生,委员会专家顾问由委员会聘任产生。

第八条档案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设在档案馆,档案馆的基本职能如下:

(一)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、政策规定,执行上级主管机关下达的有关档案工作的指令和规范;

(二)建立健全本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,对各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、指导和检查;

(三)负责本校档案及有关资料的收集(征集)、整理、分类、鉴定、统计、保管、保护等工作;

(四)积极开展档案宣传、咨询活动,做好档案开放和利用工作;

(五)组织全校专、兼职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,负责指导档案二级管理分室的有关工作;

(六)开展档案理论、业务研究,组织、参加档案工作协作与交流;

(七)严格执行保密制度,负责保密资料的管理和相关工作;

(八)发挥档案的教育职能,为学校开展校史、校情教育服务;

(九)围绕学校中心工作,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
第九条档案工作委员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坚持国家档案工作法规政策,坚持以《河南工业大学档案管理办法》为依据,“依法治档、科技兴档”,坚持实事求是、团结协作,切实研究解决学校档案工作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,为学校发展建设的总体目标服务。

第十条本章程自学校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第十一条本章程中未尽事宜由档案工作委员会负责修订完善和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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